7月11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控赛格及时任负责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共计235万元。
▲华控赛格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023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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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华控赛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控赛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证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华控赛格相关公告、《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同方投资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春琪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在《委托理财协议》上签字时,华控赛格未盖章,同方投资一方也未签字盖章,当时认为协议处于草签阶段。签字后一直关注进展,但未收到同方投资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华控赛格也未收到委托理财款项,故认为合同未最终签署和履行。综上,协议未完成签署并生效,未触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申辩人无主观过错,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赵小伟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未参与《委托理财协议》具体对接事宜;2017年12月25日收到《委托理财协议》电子邮件,但同方投资发件人第一时间告知系误发,其对该邮件未特别关注,直至2019年11月才知悉有关事项。第二,《委托理财协议》未经双方签字,且已被仲裁庭确认无效,自始不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第三,2019年半年报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距立案之日已超过2年,其行为已超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公告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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